德國網紅業配揭露:公關品的規定
在德國,你免費寄給創作者的產品通常會被視為一種利益,和報酬一樣。如果對方發文介紹,貼文就必須標示為廣告,並在最開頭寫上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。如果對方沒有標示,收到停止侵害警告函的可能是你的品牌。
規定重點
- 免費產品也算。 如果你寄出的產品創作者可以使用或留下,法律會把它視為對價(「Gegenleistung」),並推定創作者已經收到。
- 標示用語是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。 各邦媒體主管機關要求文案的第一個字使用其中之一。以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開頭也可以。
- 英文不夠。 主管機關表示,「ad」、「sponsored by」和「PR sample」都不夠充分。
- 品牌也有責任。 依《不正競爭防止法》(UWG),針對為你的企業工作的人所犯違規行為的請求權,也可以向你主張。
- 執法大多來自民間。 競爭對手和產業公會會寄發停止侵害警告函(Abmahnungen)並提起訴訟。各邦媒體主管機關負責媒體法方面的監督。
法律依據
在德國,有三套規定適用於網紅貼文。它們彼此重疊,法院會一併解讀。
| 規定 | 內容 | 來源 |
|---|---|---|
| § 5a (4) UWG | 沒有表明商業行為的商業目的屬於不正當,除非從情況中顯而易見。對於讓另一家公司受益的貼文,如果創作者收到或被承諾報酬或類似對價,就具有商業目的。除非創作者能可信地證明自己沒有收到任何對價,否則推定已收到對價。 | gesetze-im-internet.de |
| UWG 附件第 11 項(搭配 § 3 (3)) | 對消費者一律違法:企業為促進銷售而付費的編輯內容,如果內容本身或其畫面、聲音沒有讓這層關聯一目了然。 | gesetze-im-internet.de |
| § 6 (1) DDG(《數位服務法》,取代了《電信媒體法》) | 商業傳播必須能被清楚辨識為商業傳播,而且其代表的對象必須能被清楚辨識。 | gesetze-im-internet.de |
| 《媒體邦際協約》(MStV):影音適用 § 8 和 § 10,圖文貼文適用 § 22 (1) | 廣告必須能被清楚辨識,並與其他內容明確區隔。各邦媒體主管機關(die Medienanstalten)負責監督這些規定。 | Medienanstalten 指南(PDF) |
為什麼免費產品也算
2021 年 9 月 9 日,聯邦最高法院(Bundesgerichtshof,BGH)對三件網紅案件(I ZR 90/20、I ZR 125/20 和 I ZR 126/20)作出判決,三件都由一個產業公會提起。其新聞稿劃出了界線:
- 如果創作者為另一家公司發文並為此收到對價,就需要標示。 在第一件案子中,一位健身網紅發文介紹一款覆盆子果醬,並標註了製造商。製造商為這則貼文付了錢,貼文沒有標示,法院認定違法。
- 沒有對價時,只有過度推銷的貼文才需要標示。 法院的說法是「ohne jede kritische Distanz」(毫無任何批判距離)地稱讚產品。
- 單純標註不算過度。 在照片中標註品牌本身,並不會讓貼文變成廣告。法院說,連結到製造商網站通常就會。
新聞稿沒有討論免費產品,但之後的法律討論了。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,§ 5a (4) UWG 規定,當創作者收到報酬「oder eine ähnliche Gegenleistung」(或類似對價)時,為另一家公司發的貼文就具有商業性質。政府的立法理由書(聯邦議院印刷品 19/27873)說,這包括佣金、公司寄來且創作者可以使用或留下的產品、媒體招待旅行、器材以及代墊的費用。創作者單純抱持期待並不夠,提升自己的觸及也不算。
對寄送公關品的品牌來說,這就解決了常見的情況。你寄出、由創作者留下的產品就是對價。而且由於法律推定有對價,要由創作者證明自己什麼都沒拿到。
媒體主管機關的要求
各邦媒體主管機關發布了一份網路媒體廣告標示指南(「Leitfaden der Medienanstalten: Werbekennzeichnung bei Online-Medien」,2025 年 5 月版),反映了它們的監督方式。重點如下:
- 免費產品可以構成對價。 指南列舉了寄送的產品(例如化妝品或飾品)、代墊的旅費和活動邀請。即使沒有合約,如果發文動機並非完全獨立,關於免費產品的貼文就是廣告。
- 標示是第一個字。 指南建議把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當作文案或資訊文字的第一個字,字體要清楚、夠大、對比度高。以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開頭也可以。
- 不夠的用語: 自創詞(「Infomercial」、「Advertorial」)、縮寫(「AZ」、「ad」),以及「sponsored by」或「PR sample」等外語說法。
- 一眼就看得到。 標示必須在所有裝置、App 和瀏覽器中都顯示,不用捲動或展開。只說明整個帳號含有廣告是不夠的。每則廣告貼文都要有自己的標示,限時動態的每一頁也是。
- 折扣碼和廣告連結。 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要緊鄰折扣碼或連結。聯盟連結要加星號(*),並在連結旁說明。
- 不要「以防萬一」亂標。 在沒有廣告目的的貼文上使用「unbezahlte Werbung」之類的標示,會削弱標示的意義,指南建議避免。
影片:產品的角色決定標示
對於影片(指南列舉了 YouTube、Instagram、TikTok 和 Twitch),適用廣電廣告規定,因此標示取決於產品如何出現:
| 產品如何出現 | 標示 |
|---|---|
| 主要角色:影片或某個段落以產品為主題 | 畫面上顯示「Werbung」或「Werbevideo」,清楚可讀,貫穿整支影片或整個廣告段落。 |
| 輔助角色:順帶展示或提到 | 在開頭寫「Unterstützt durch Produktplatzierung」、「Unterstützt durch <Produktname>」或「enthält Produktplatzierung」。對於免費收到的產品,只有當該產品(或同一品牌所有產品合計)價值超過 100 歐元時才需要。 |
| 影片中出現折扣碼、促銷或購買管道 | 不算置入:該影片或段落算作廣告,需要「Werbung」。 |
平台標籤
指南說,平台本身的標籤可以作為唯一的標示,前提是它使用「Werbung」、「Anzeige」或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字樣,並符合該形式的其他可見性規定。英文標籤,或無法一眼看到的標籤,都達不到這個標準。各平台標籤如何運作,請看我們的付費合作標籤指南。
為什麼品牌要負責
德國法律不只追究創作者。§ 8 UWG 有兩個部分對寄送公關品的品牌很重要:
- § 8 (2): 如果員工或受託人(「Beauftragter」)在企業內違規,要求停止和排除違規的請求權也可以向企業所有人主張。
- § 8 (3): 請求權屬於在相當程度上銷售同類商品的競爭對手、已登記的產業公會、合格的消費者團體,以及工商會和手工業公會。
實務上,請求通常從一封 Abmahnung 開始:依據 § 13 UWG,請求權人應該先警告對方,並提議以附帶違約金的停止侵害聲明來解決。上面三件 BGH 案件都由一個產業公會提起。所以品牌面臨的風險,與其說是主管機關的罰款,不如說是競爭對手或公會注意到一則關於你產品卻沒有標示的貼文。全文見 § 8 UWG。
你的品牌該怎麼做
- 01
把標示寫進隨產品附上的說明
寫清楚:文案第一個字是「Werbung」,介紹產品的影片畫面上顯示「Werbung」。說明在德國,英文「ad」或「PR sample」是不夠的。
- 02
即使沒有合作協議也要提出要求
創作者留下的免費產品就算對價,不論有沒有合約。不要以為「沒有發文義務」就可以不用標示。
- 03
涵蓋折扣碼和連結
如果你給創作者折扣碼或聯盟連結,要求在折扣碼旁寫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,聯盟連結旁加星號和說明。
- 04
檢查出現你產品的每則貼文
查找你寄過公關品的創作者發布的貼文,不論有沒有標註你,並檢查標示是否是第一個字、是否不用展開文案就看得到。
- 05
盡快跟進,並保留紀錄
如果缺少標示,或標示在文案中出現得太晚,請創作者修正,並記下你提出了什麼要求、在什麼時候。
公關品貼文檢查清單
- 文案以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(或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)開頭。
- 標示使用德文,而不是「ad」、「sponsored」或「PR sample」。
- 不用點「更多」就看得到,在 App 和瀏覽器中都是如此。
- 在介紹產品的影片中,「Werbung」在整支影片或整個段落中都顯示在畫面上。
- 關於產品的每一頁限時動態都有自己的標示。
- 折扣碼旁邊緊鄰著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。
- 如果使用平台標籤,標籤寫的是「Werbung」、「Anzeige」或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。
在這裡貼上貼文連結或文案,看看它在德國規定下的評估結果。
Pozto 如何幫忙
Pozto 會追蹤你在 TikTok、Instagram Reels 和 YouTube Shorts 上寄送公關品的創作者,找出展示你產品的貼文,無論有沒有標註你。對於每一則貼文,它會讀取文案中的揭露用語,並註記這些用語是否出現在文案被截斷之前。在讀得到的情況下,它會註記 YouTube 的付費宣傳標記和 Instagram 的「Paid partnership」標籤;對於它檢查的影片,還會註記創作者是否口頭說出或在畫面上顯示了揭露。
在設定的「揭露規定」中,把「依以下國家/地區的規定評估貼文」設為德國。之後 Pozto 只有在「Werbung」和「Anzeige」(包括「#werbung」和「#anzeige」)以及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出現在文案最前面時,才算清楚。出現在文案後面時,算不清楚。英文標示如「#ad」或「sponsored」,以及公關品用語如「geschenkt」、「PR sample」或「zur Verfügung gestellt」,也算不清楚。在它檢查的影片中,創作者說出或顯示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算清楚。
每則貼文都會被評為清楚、不清楚或無。Pozto 不會判斷貼文在法律上是否足夠,但會在競爭對手發現之前,讓你知道該看哪些貼文、該請哪些創作者修正。免費開始,最多可追蹤 10 位創作者。其他國家請看各國網紅業配揭露規定。
常見問題
在德國,公關品必須標示為廣告嗎?
通常是的。自 2022 年起,§ 5a (4) UWG 把類似對價視同報酬,政府的立法理由書說這包括創作者可以使用或留下的產品。除非創作者能證明相反情況,否則法律推定已收到對價。
在德國寫「#ad」夠嗎?
不夠。各邦媒體主管機關表示,「ad」之類的縮寫和「sponsored by」或「PR sample」之類的外語說法都不夠。請把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當作第一個字。
「Werbung」一定要是第一個字嗎?
媒體主管機關的指南建議把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當作文案的第一個字,不用捲動或展開就一眼看得到。放在結尾或藏在 hashtag 之間的標示,有被忽略的風險。
在德國,Instagram 的合作標籤夠嗎?
根據媒體主管機關的指南,如果它寫的是「Werbung」、「Anzeige」或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,而且一眼看得到,就可以作為唯一的標示。英文標籤達不到這個要求。
品牌要為網紅沒有標示的貼文負責嗎?
要。依據 § 8 (2) UWG,針對企業員工或受託人違規行為的請求權,也可以向企業所有人主張。競爭對手和產業公會都可以提出,通常從一封 Abmahnung 開始。
100 歐元規則是什麼?
它適用於影音。如果免費收到的產品只是順帶出現,只有當該產品(或同一品牌所有產品)價值超過 100 歐元時,才需要在開頭加上「Unterstützt durch Produktplatzierung」之類的簡短說明。如果產品是重點,貼文就需要「Werbung」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