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國網紅業配揭露規定
在大多數國家,免費產品就等同報酬。如果創作者發文介紹你的品牌寄給他們的東西,貼文通常必須清楚說明這一點,而且要放在開頭。具體用語因國家而異。本指南逐一列出,並附上各主管機關官方頁面的連結。
簡短回答
- 是的,公關品通常也算。 在下列大多數國家,免費寄送的產品和金錢一樣屬於利益。創作者若因此發文,貼文就必須說明與品牌之間的關係。
- 放在最前面。 標示要放在文案開頭或影片本身,不能放在「更多」之後、不能夾在一串 hashtag 裡,也不能只寫在個人簡介。
- 使用當地語言。 德國要求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,法國要求「Publicité」或「Collaboration commerciale」,韓國要求「광고」或「협찬」。有好幾個主管機關表示,面對當地觀眾時,只寫英文「#ad」是不夠的。
- 平台標籤有幫助,但不一定足夠。 Instagram 的「Paid partnership」標籤和 TikTok 的內容揭露設定,在某些國家被接受,在其他國家則只被視為額外補充。
- 品牌也有責任。 多數主管機關期望品牌告訴創作者該如何揭露,並確認他們確實做到。
為什麼免費產品也算
揭露規定的目的,是讓大家能判斷一則推薦的可信度。免費收到產品的創作者,談論它的方式可能和自己花錢買的人不同。主管機關把這稱為「material connection」(重大關聯,美國、加拿大、印度)、「對價」或「利益」(德國、法國、西班牙、荷蘭),或「經濟利益」(南韓)。無論哪一種,免費產品都包含在內。
少數地方會區分沒有附帶條件的贈品,和作為合作一部分寄出的贈品。在英國,廣告主管機關(ASA)只有在品牌對貼文也有一定控制權時才會介入,但消費者保護法(由 CMA 執法)仍然要求揭露公關品。在巴西,依照 CONAR 指南,為公關品發的感謝貼文不算廣告,但仍必須提到寄出產品的品牌。在日本和瑞典,則要視情況而定。
14 個國家的揭露規定
| 國家 | 規定與主管機關 | 免費公關品必須揭露嗎? | 應使用的用語 | 來源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美國 | FTC Endorsement Guides(16 CFR Part 255,2023 年修訂) | 是。免費產品屬於 material connection(重大關聯)。 | 「Ad」、「Advertisement」、「Sponsored」。只有公關品時:「Gifted by [brand]」。只寫「Gifted」而沒有品牌名稱,意思不明確。 | FTC |
| 英國 | 消費者保護法(CMA)與 CAP Code(ASA) | 是。CMA 表示,即使沒有發文義務,公關品也必須標示。 | 「Ad」、「Advert」、「Advertising」、「Advertisement」。CMA 將「#gifted」、「#spon」、「#sponsored」、「#collab」和「thank you」列為不清楚的用語。 | CMA、ASA |
| 德國 | Media State Treaty(媒體國家協定),由各邦媒體主管機關(die Medienanstalten)執法 | 是,只要產品是品牌寄出的,而且貼文並非完全獨立於品牌。 | 以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作為第一個字,或使用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。「Ad」、「sponsored by」和「PR sample」都不夠。 | Medienanstalten 指南(PDF) |
| 法國 | 2023 年 6 月 9 日關於商業影響力的第 2023-451 號法律(2024 年 11 月修正),由 DGCCRF 執法 | 是。政府將「收到的產品」列為對價。 | 「Publicité」或「Collaboration commerciale」,或同等的說明。必須寫出品牌名稱。 | economie.gouv.fr |
| 西班牙 | 視聽傳播通則法 13/2022 及適用於最大型創作者的皇家法令 444/2024;AUTOCONTROL、aea 與 IAB Spain 的行為準則(2025) | 是,當產品是作為合作的一部分寄出時。該準則將免費寄送產品列為對價。 | 「Publicidad」、「publi」、「en colaboración con」、「colaboración pagada」、「patrocinado por」。不夠的用語:「Regalo de [marca]」、「Gracias a [marca]」、「Colab」、「sp」,或英文的「Ad」。 | AUTOCONTROL 準則(PDF)、BOE |
| 義大利 | AGCOM 指引(2024 年,經第 197/25/CONS 號決議更新),適用於在單一平台擁有 50 萬名追蹤者或每月平均 100 萬次觀看的創作者;適用於所有人的 IAP Digital Chart | 是。IAP Digital Chart 要求在介紹免費寄送產品的貼文中加註說明。 | 付費:「Pubblicità/Advertising」、「Sponsorizzato da [brand]」、「Promosso da [brand]」、「In collaborazione con [brand]」。公關品:「Prodotto inviato da [brand]」。 | AGCOM(PDF)、IAP(PDF) |
| 荷蘭 | Advertising Code for Social Media & Influencer Marketing(RSM),Stichting Reclame Code;針對大型影音創作者的媒體法 | 是。為了讓創作者發文而提供的免費產品,屬於「relevant relationship」(相關關係)。 | 「#ad」、「#reclame」、「#advertentie」,或像「Gekregen van @[brand]」這樣的句子。hashtag 要放在開頭。 | Reclame Code |
| 瑞典 | 行銷行為法,由瑞典消費者署(Konsumentverket)執法 | 視情況而定。該署表示,介紹公關品的貼文在判例上尚無定論,須視具體情況判斷。付費貼文則一律屬於行銷。 | 「Reklam」,要讓人第一眼就看清楚。 | Konsumentverket |
| 澳洲 | 澳洲消費者法(ACCC)與 AANA Code of Ethics 第 2.7 條(Ad Standards) | 通常是。AANA 的實務說明涵蓋為了宣傳品牌而提供的免費產品。Ad Standards 會看品牌是否有合理程度的控制權。 | 「#ad」、「Advert」、「Advertising」、「Branded Content」、「Paid Partnership」、「Paid Promotion」。「#sp」、「spon」、「gifted」和「collab」可能不夠。 | Ad Standards、ACCC |
| 加拿大 | 競爭法(Competition Bureau,競爭局)與 Ad Standards 揭露指引(2025 年 10 月) | 是。 | 「#ad」、「#sponsored」。沒有發文要求的公關品:「#Gifted」或「#GiftedProduct」,並寫出品牌名稱。法文內容請使用法文。 | Ad Standards、Competition Bureau |
| 巴西 | CONAR 數位網紅行銷與廣告指南(2026 年 5 月發布,2026 年 6 月 1 日起適用) | 是。依該指南,沒有任何協議的公關品不算廣告,但貼文必須提到彼此的關係。 | 付費:「#publi」、「#publicidade」,或平台的工具。公關品:「#recebido」、「Obrigada à [marca] pelo [produto]」。英文「#ad」可能不被理解。 | CONAR |
| 印度 | ASCI Guidelines for Influencer Advertising in Digital Media | 是,包括創作者沒有主動索取的免費產品。 | 「Advertisement」、「Ad」、「Sponsored」、「Collaboration」、「Partnership」、「Free gift」,使用英文或貼文所用的語言。 | ASCI(PDF) |
| 南韓 | KFTC(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)廣告推薦與證言審查指引(2024 年 12 月 1 日修訂) | 是。產品本身就是經濟利益。 | 「광고」、「협찬」、「협찬 받았음」、「무료 상품」,放在貼文開頭或作為第一個 hashtag。不夠的用語:「체험단」、「선물」。對韓國觀眾而言,英文「AD」或「Sponsor」不算數。 | KFTC 指引(law.go.kr) |
| 日本 | 不當贈品類及不當標示防止法(景品表示法):隱形行銷規定,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(消費者廳) | 視情況而定。提供免費產品並要求發文,可能使貼文成為該公司自己的廣告。創作者出於自由意志發的貼文則不算。 | 「広告」、「宣伝」、「プロモーション」、「PR」,或像「A社から商品の提供を受けて投稿している」這樣的句子。 | 消費者廳 Q&A |
以下四個市場有專屬頁面,更詳細地說明各主管機關的規定:英國、德國、荷蘭和日本。
因國家而異的細節
德國:標示要放在第一個字
德國媒體主管機關要求以「Werbung」或「Anzeige」作為文案的第一個字,並使用清楚易讀的字體。縮寫和外語用語,例如「ad」、「sponsored by」或「PR sample」,都不夠。如果免費寄送的產品只是順帶出現,較簡短的說明如「enthält Produktplatzierung」(含有產品置入)就足夠,但僅限於同一品牌的產品總值超過 100 歐元的情況。如果產品是畫面的焦點,就屬於廣告,需要完整的標示。
英國:「#gifted」不在清單上
CMA 的網紅指南表示,即使沒有發文義務,介紹公關品的貼文也必須標示。它把「#gifted」和「#sponsored」列為不清楚的用語,並要求改用「Ad」或「Advert」。當品牌對內容也有控制權時,例如要求對方以正面貼文作為回報,ASA 就會適用 CAP Code。
西班牙、韓國與巴西:只寫英文不夠
西班牙的行為準則表示,不應使用其他語言的標示,例如「Ad」或「Advertising」。韓國的指引表示,對韓國觀眾而言,「AD」、「PR」和「Sponsor」不算是同一種語言。巴西的 CONAR 指南表示,英文用語可能不被理解。FTC、加拿大和印度也要求使用貼文所用的語言來揭露。
日本:受規範的是公司
日本的隱形行銷規定規範的是決定廣告內容的公司,而不是創作者。當公司參與了貼文內容,例如提供產品並要求發文時,這則貼文就算是公司的廣告。消費者廳建議在整支影片中持續顯示「広告」之類的標示,因為較晚開始觀看的觀眾,可能會錯過只在開頭出現的標示。
義大利:寄出時就要告訴創作者
依照 IAP Digital Chart,免費寄送產品的品牌必須在寄出產品時清楚告知創作者,他們介紹該產品的貼文需要加上「prodotto inviato da [brand]」之類的說明。影片的說明要放在開頭,以文字或口頭呈現。
標示要放在哪裡
關於標示的位置,上述幾乎每個主管機關的說法都一樣:揭露必須讓人第一眼就看到,觀眾不需要做任何動作。
- 放在文案開頭。 Instagram 和 TikTok 會在一兩行後截斷文案。放在截斷處之後、藏在「更多」後面的標示很容易被忽略(FTC、ASCI、西班牙、巴西、韓國)。
- 不要夾在一串 hashtag 裡。 第十二個 hashtag 才出現的「#ad」不算清楚(CMA、FTC、加拿大、荷蘭、韓國)。
- 放在影片裡,而不只是影片下方。 對於 TikTok、Reels 和 Shorts,FTC 表示揭露應出現在影片本身,而不只是說明欄裡。依產品的呈現方式,口頭說出、顯示在畫面上,或兩者都做。
- 每則貼文都要有。 只在個人簡介註明,或用一句話說明整個帳號都含有廣告,是不夠的(FTC、ASCI、德國)。
- 長影片和直播要重複揭露。 讓較晚加入的人也能看到(FTC、ASCI、韓國、荷蘭)。
平台標籤:有幫助,但不一定足夠
每個平台都有自己的揭露工具:Instagram 的「Paid partnership」標籤、TikTok 的內容揭露設定(顯示為「Paid partnership」),以及 YouTube 的付費宣傳設定(顯示為「Includes paid promotion」)。各平台自己的政策都要求創作者在公關品貼文上也使用這些工具,而且三者都表示,遵守法律仍是創作者的責任。
各主管機關對這些標籤的看法不同。德國媒體主管機關接受單獨使用平台標籤,前提是標籤寫著「Werbung」、「Anzeige」或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。西班牙的準則和巴西的 CONAR 指南建議使用平台工具。CMA 接受清楚且容易看到的平台標籤。FTC 和 ASCI 則表示不要只依賴平台工具,還要加上自己的揭露。每種標籤如何運作,請參考我們的付費合作標籤指南。
品牌需要負起哪些責任
品牌不能把這一切都交給創作者。這些國家中,多數的主管機關也會追究品牌的責任,有些甚至把主要責任放在品牌身上:
- 美國。 FTC 表示,廣告主需要有合理的機制來培訓和監督推廣其產品的人,並須為他人代表自己所做的事負責。
- 英國。 CMA 告訴品牌,他們有責任確保宣傳自己的內容有標示、寄送公關品時附上清楚的說明,並親自檢查內容。
- 瑞典。 Konsumentverket 表示,公司負有主要責任,而且不能透過合約轉嫁給網紅或代理商。
- 日本。 隱形行銷規定適用於公司,而不是創作者。
- 荷蘭、印度、加拿大。 這些規範要求品牌與創作者一同負責:告知創作者,並在缺少揭露時採取行動。
品牌檢查清單
- 01
確認適用哪些國家
看看創作者住在哪裡、觀眾在哪裡。只要可以合理預見貼文會觸及美國消費者,即使創作者住在國外,也適用美國的規定。
- 02
在公關品說明中寫出確切用語
不要讓創作者自己猜。告訴他們要用哪種語言的哪個標示、放在哪裡,例如在德國於文案開頭寫「Werbung」,在法國寫「Publicité」。
- 03
同時要求使用平台標籤
請創作者在自己的文字之外,也開啟 Instagram 的付費合作標籤、TikTok 的內容揭露設定,或勾選 YouTube 的付費宣傳選項。
- 04
要求在影片中揭露
對於短影音,請創作者在開頭附近把揭露顯示在畫面上或口頭說出,而不只是寫在文案裡。
- 05
檢查每一則公關品貼文
觀看展示你產品的貼文,包括沒有標註你的貼文,確認揭露確實存在,而且在「更多」之前就看得到。
- 06
要求修正,並保留紀錄
如果標示缺漏或被埋沒,請創作者修正。記下你要求了什麼、什麼時候要求的。這份紀錄就是主管機關所期望的監督的一部分。
想立刻檢查一則貼文,把連結或文案貼到我們免費的業配揭露檢查工具。想更深入了解美國的規定,請閱讀 FTC 對公關品的要求。
Pozto 如何幫忙
Pozto 會追蹤你在 TikTok、Instagram Reels 和 YouTube Shorts 上寄送公關品的創作者,找出展示你產品的貼文,無論有沒有標註你。對於每一則貼文,它會讀取文案中多種語言的揭露用語,並註記這些用語是否出現在文案被截斷之前。在讀得到的情況下,它也會註記平台的合作標籤,例如 YouTube 的付費宣傳標記和 Instagram 的「Paid partnership」標籤;對於它檢查的影片,還會註記創作者是否口頭說出或在畫面上顯示了揭露。
Pozto 會告訴你它發現了什麼:清楚的揭露、不清楚的揭露,或沒有揭露。它不會告訴你這在法律上是否足夠,因為那取決於國家和具體細節。免費開始,最多可追蹤 10 位創作者。
常見問題
網紅收到公關品需要揭露嗎?
在大多數國家,需要。美國、英國、德國、法國、加拿大、印度、南韓等國都把免費產品視為一種利益,創作者發文介紹時必須揭露。在少數國家,例如日本和瑞典,則要視情況而定。
只寫「#gifted」夠嗎?
取決於國家。在美國,沒有附帶其他條件的公關品可以寫「Gifted by [brand]」,但只寫「gifted」意思不明確。英國 CMA 把「#gifted」列為不清楚的用語,並要求寫「Ad」。西班牙的準則表示「Regalo de [marca]」不夠,韓國則表示「선물」(禮物)不夠清楚。
只用 Instagram 的「Paid partnership」標籤就夠了嗎?
不是每個地方都夠。德國接受使用「Werbung」、「Anzeige」或「bezahlte Werbepartnerschaft」字樣的平台標籤,英國則接受清楚的平台標籤。FTC 和印度的 ASCI 表示還要加上自己的揭露。Meta 自己的政策也表示,這個標籤不能取代法律義務。
創作者沒有揭露時,品牌要負責嗎?
通常要。FTC、英國的 CMA、瑞典的 Konsumentverket 和日本的消費者廳都會追究品牌的責任。品牌應該告訴創作者如何揭露,並檢查他們的貼文。
TikTok 或 Reel 的揭露應該放在哪裡?
放在文案開頭、被截斷之前,同時也放在影片本身:顯示在畫面上、口頭說出,或兩者都做。只藏在「更多」後面或夾在一串 hashtag 裡的揭露,很容易被忽略。
這是法律建議嗎?
不是。這是官方指引的摘要,檢查日期為 2026-10-17,並附上每個來源的連結。遇到具體的活動,請諮詢相關國家的律師。


